秦培丰 等
当前一些民事案件当事人为获胜诉不择手段作假的事时有发生。仅据上海市某区检察院近年来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中,因当事人作假的就占53.8%。由于我国民法实行当事人举证的原则,一些当事人因无法对假合同、假文件、假印章等举证而败诉。 民事案件作伪主要表现为: 一、伪造虚假证明。原告陈某诉被告上海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付中介报酬一案中,法院依据陈某出示的华美总经理李某出具的奖励陈15万元的证明,判决陈某胜诉。后经鉴定,法院判决认定的“证明”纯系陈某伪造。 二、私刻他人印章伪造收款凭证。原告张某诉被告龙门饭店和玉丰公司违约,要求两被告退回已收取的承包款31万元。法院依据张某提供的盖有两被告公章的收款凭证,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。而收款凭证上所盖玉丰公司印章系伪造。 三、使用假发票诈人钱财。原告许某委托被告朱某购买一批服装。数日后,朱将代购服装及购货发票交给许。许见服装价高质次,拒收这批服装而引起诉讼。法院根据被告出示的发票判决委托有效。许某申诉后,经检察院调查发现,根本没有发票上所标的销售单位,专家鉴定发票系假发票。原来被告用自己积压的服装假冒代购服装,并制造了假发票。 四、擅自修改庭审记录枉法裁判。极少数审判人员为有意袒护一方当事人,在庭审记录经双方签字确认后,擅自修改原始记录并枉法裁判。